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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4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4
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行为文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建设善美韶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和文明进步的言行举止。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倡导为主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宣传教育。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第7条
市、县(市、区)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负有执法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8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合理设置现场办理窗口,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便民高效政务服务方式。
第10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1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12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三)接打电话时轻言细语; (四)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注重礼仪,用语文明,服从管理,维护场地整洁; (六)参加健身、广场舞、演唱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不扰民; (七)遇有公共突发事件时听从应急指挥;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第13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不采摘花草、践踏公共绿地、花圃等; (三)不占用公共场所,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躺卧公共座椅; (四)不在办公楼道、电梯等公共场所内吸烟; (五)不违规摆设摊点、占道经营; (六)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 (三)遛狗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给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并即时清理其排泄物; (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第15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文明上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拒绝网络暴力、网络霸凌,不浏览、传播内容不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三)不发帖谩骂、攻击他人; (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
第16条
公民应当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粮食、水、电、煤、燃油、天然气和其他公共资源; (二)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使用公筷公勺,采用分餐的健康卫生饮食方式; (三)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节俭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拒绝奢华和浪费; (五)文明简约殡葬、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处置祭祀物品;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行为; (八)其他健康文明生活行为。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不得将宠物带上车,不在车内抛杂物,不大声交谈、播放视频音频等; (二)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等乘客让座,不霸占座位; (三)驾驶车辆不得互相追逐竞驶; (四)驾驶车辆慢速通过人行横道,友善礼让行人; (五)驾驶车辆慢速通过积水路段; (六)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 (七)车辆停放有序,服从管理; (八)行人应当走斑马线,穿行道路时不使用手机、嬉戏等; (九)其他出行文明行为。
第18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重医学规律,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医护工作者工作,不得危害医护工作者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工作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在医疗机构焚烧祭祀用品、搭建灵堂、摆放花圈挽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其他文明就医行为。
第19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公约,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旅游公共设施,不破坏、损毁文物古迹等文化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 (四)其他旅游文明行为。
第20条
公民应当和睦友爱,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社区生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二)房屋装修按照规定时间文明施工,避免噪声、粉尘和污水等对社区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三)爱护社区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社区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社区公共场所、不损坏社区治安、消防、文娱、通讯、强弱电等公共设施、设备; (五)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造地下空间; (六)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和车库内,不占用他人车位,不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车位;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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