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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地方法规2020-11-25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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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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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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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4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宣传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做好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6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入使用、开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三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四)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五)确定并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演练;
(七)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八) 保障国家推广使用的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的应用;
(九)指导、帮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8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配合消防执法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情况,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开展火灾自防自救,协助 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报警、救生、逃生的方法;安全用煤、用柴、用电、用油、用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11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教育、卫生 健康 、文化和旅游、体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四)对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因改变建筑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应当撤销批准文件;
(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应急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志愿消防队。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13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方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第14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做好随时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准备。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可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动。
第15条
火灾发生后,供水、供电、供气、气象、测绘、通信、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等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调度,及时、无偿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可能影响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保守有关信息资料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16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为处理火灾事故提供依据。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火灾信息。
第17条
自治区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督办制度。
消防救援机构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案,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督办。
第18条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责令停产停业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有关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19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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