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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0-28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0-28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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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和相关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条例所称专用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物品。 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大力推广现代信息科技管理手段,保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序、安全。
第4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建立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急救援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
第5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第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8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或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9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运营主体管理
第10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11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及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2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聘用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第13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相关人员离职后十二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培训。鼓励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多种方式的教育培训。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按国家标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及设备,确保使用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与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重量相匹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非法更换、改装或者加装,并按规定做好罐体的定期检验。 常压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事故损坏需维修的,应由具备资格的企业按国家标准及技术条件进行维修并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15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专用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动态监控装置。鼓励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为专用车辆安装防碰撞装置及其他先进的车辆安全运行监控技术装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等动态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并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保存动态监控数据。
第16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动态监控制度,实时分析、处理专用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纠正违法驾驶行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17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辆应当每年审验合格。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和核定容积检验。
第18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建设专用车辆公共停车场,提供停车、清洗、物流等服务。
第20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当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设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罐体清洗场所,并对社会开放。 第三章 运输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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