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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地方法规2020-11-16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20
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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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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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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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 和 有关 法律的 规定,结合 克拉玛依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4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并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 委员会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 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 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9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10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 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重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议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11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12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13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法律和 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 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上述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 , 回 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 情况。
第16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7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8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 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9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20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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