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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地方法规2020-04-29 ·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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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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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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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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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市民思想素养、道德素养、法治素养、科学素养、文化素养和健康素养,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第4条
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共同推进;坚持积极引导和有效治理相结合。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应保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以法治促进文明、以机制保障文明、以科技助推文明、以文化滋养文明、以共建共享文明、以传播弘扬文明,实现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7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全市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依照工作职责统筹本辖区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具体工作。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第9条
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众人物、各级文明单位职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市民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市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二)在需要安静的场所保持安静、需要等候时自觉排队;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不劝烟;
(四)文明观赏花卉果实,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
(五)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演出、比赛;
(六)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娱乐健身活动,避免妨碍他人;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八)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第11条
市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清洁,保持道路、广场、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
(三)爱护公共环卫设施;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规定。
第12条
市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
(二)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汽车、自行车出行时注意交通安全,按规定停放车辆;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并主动为行动不便利的乘客让座;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出行规范。
第13条
市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三)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设施,避免危害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规范。
第14条
市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
(二)加强物业专有部分安全管理,自觉抵制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在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依法依规饲养宠物,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避免伤害、惊扰他人;
(五)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爱护消防设施;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公约和规定。
第15条
市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
(二)尽量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拒绝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沟渠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
(四)保护野生动物,拒绝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拒绝买卖、使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第16条
市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纪守法,保护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传播先进文化,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
(三)尊重自主创新,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四)拒绝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摒弃低俗沉迷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上网规范。
第17条
市民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养成和体现良好的个人品行,自觉践行下列要求:
(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诚信友善、自强自律、积极向上;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六)远离毒品、自觉抵制赌博和其他不良习俗。
第18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
(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令,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实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职工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勤勉敬业、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提高职业技能;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遵守下列规定:
(一)强化法治意识,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保护顾客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三)公平竞争,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
(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
(五)保护知识产权,拒绝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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