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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地方法规2020-11-27 · 共 2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当前版本
2014-09-25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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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的 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执行。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 文化和 旅游、 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 市场 监督管理 等 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二十 日内进行实地核查, 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5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材料。
第6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7条
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8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不超过 五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 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9条
举办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商业性 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 或者主办方 应当在 拟 举办日的三十日前 , 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备案。
举办跨 县级 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商业性 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 前款 规定向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体育主管部门 备案。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商业性 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 本条 第一 款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备案 。
第10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应 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 监督检查 工作机制, 加强 监管 信息共享 , 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监督检查实效。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跟踪监督、直接指导和定向服务。对备案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核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12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防止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当事故发生时,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救助,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营者应当做好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13条
经营者应当在 经营场所 的显著位置 设立警示标 志 ,就安全要求 、 器材设施使用、项目危险性 、参与者年龄和 身体要求 以及 相关限制 等信息 作出 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
对未成年人可以参与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者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 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 指导和保护。
第14条
经营者应当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
第15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16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举办该项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场所核定的容纳限度。
第17条
经营者应当教育、引导消费者遵守安全规定 和 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 爱护经营场所以及器材、设施、设备。
第18条
鼓励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消费者依法投保 意外伤害保险 。
第19条
任何 组织 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或者补发。
第20条
任何 组织 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经营场所的器材、设施和设备,不得非法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或者 要求提供无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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