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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地方法规2020-11-27 ·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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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当前版本
1997-10-16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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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3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开发经营企业
第4条
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5条
房地产 开发 经营 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一、二、三、四 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 经营 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 二十 人、 十 人和 五 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四级房地产开发 经营 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三百万元,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自有流动资金和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 经营 企业资质标准,而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和实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一个等级。
第6条
组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
第7条
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搞好开发区或小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建成的开发区或小区,由县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承担开发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达到验收标准。
第8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 当向县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第9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行政 复议 和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 行政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行政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10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11条
申请开发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证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和公司章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立项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有效的资金验资证明;
(四)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以及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
(五)开发经营企业的开发经历和实绩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开发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12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从事经济、科技、工业等开发区的开发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开发区或小区的功能、规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组织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依法审批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第13条
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建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4条
开发经营企业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其投入开发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地价款) 2 0 %以上。出让合同规定不准转让的不得转让。
第15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所有权与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建有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第16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连同其土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应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以上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第17条
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出售房屋时,应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
在境外出售(或预售)房屋时,应公告批准机关及批准的文号。
第18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屋时,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的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预售房屋许可证。
经批准预售的房屋,在刊登售房广告时,须载明预售房屋许可证的编号。
第19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收的房屋预售款必须用于已预售的房屋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能挪作他用。擅自挪用房屋预售款,致使房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20条
预售房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二)已在当地注册的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帐户;
(三)已签订房屋建筑合同;
(四)除缴足地价款外投入该房屋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 2 0 %以上,或者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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