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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4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4
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庄规划管理,建设宜居宜业美丽村庄,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包括行政村、自然村。
第4条
村庄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从乡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突出村庄特色,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制定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推进村庄规划工作。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综合协调、农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村庄规划相关工作,依法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相关工作。
第9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在村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庄点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可以采取项目推动、产业带动、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12条
村庄规划按照村庄类型进行编制。其中,属于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适用上位规划,进行生态修复。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者若干个相邻行政村为单元编制,也可以以自然村或者相对集中的若干个自然村为单元编制。
第13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编制规程,依据上位规划并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全域旅游等专项规划衔接。
第14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优化调整空间布局,结合村庄基础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趋势等,确定村庄定位、目标和规模。
第15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16条
村庄规划内容包括: (一)规划范围、庄点布局和风貌管控; (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用地界线以及管制要求; (三)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布局、范围和建设要求; (四)生态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措施; (五)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安排; (六)其他编制规划内容。
第17条
村庄规划文本包括背景、总则、目标、内容、实施、保障等内容,并附相关图表、数据库等资料。
第18条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建设用地,用于村民住宅、村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等。
第19条
村域内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森林公园、湿地草原、饮用水水源等依法保护的区域以及易发自然灾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不得规划建设新庄点。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20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进行实地勘查。 村庄规划草案在村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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