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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0-28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0-28
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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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浚县古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浚县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浚县古城的保护、规划、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浚县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持古城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文化的传承性。
第4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为:东至天宁路、西至卫河路、南至白云路、北至黎阳路的区域。
第5条
浚县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浚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浚县古城保护的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内建(构)筑物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风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布局和高度不得影响古城视觉通廊,形态、色彩、风格等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浚县人民政府负责浚县古城保护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第7条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浚县古城保护具体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古城保护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统筹管理和使用古城修缮项目资金; (三)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等部门落实对浚县古城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建立浚县古城修缮专家库,为浚县古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其他古城保护管理事项。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浚县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文化研究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浚县人民政府对在浚县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浚县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浚县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11条
浚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浚县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9月26日为浚县古城保护日,农历正月为浚县古城保护宣传月。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12条
实行浚县古城保护名录制度。 在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应当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浚县人民政府文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建立保护档案,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移动保护标识。
第13条
浚县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明清古城墙、文治阁、文庙、碧霞宫、云溪桥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黎阳仓、阳明书院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遗存; (三)东大街、南山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北小门里街、辛庄街等历史风貌区; (四)浮丘山唐柏等古树名木; (五)李家老宅、南仓口粮仓等历史建筑; (六)城门楼、城隍庙、县衙等集中展现浚县古城布局与内涵的仿古建筑; (七)大运河、大伾山、浮丘山等历史地理环境要素; (八)泥咕咕、民间社火、大平调、正月古庙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14条
浚县古城应当整体保护山水城一体的特色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形态、体量、色彩和材质,保持重点标志性保护对象的视觉通廊。
第15条
浚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浚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浚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浚县古城详细规划。
第16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17条
对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浚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8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影响浚县古城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19条
浚县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设施需要新建、改建、修缮、维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提交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20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和维护能力的,由浚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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