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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地方法规2020-11-06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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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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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完全学校。
第3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统筹、重点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人口变化趋势相适应。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第5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 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税务、地震、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应、征收等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
第7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8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 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编制。
第9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三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 宅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统一规划、集中配建;科学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布局,统筹普通高中和完全学校规划建设。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10条
旧城区改造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需求新建或者改扩建学校;不能保证区域内学龄人口入学需求的建设规划和项目,相关部门不予批准或者许可。
第11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 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12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第13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 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 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和听证等材料;
(四)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修改后,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公布。
第14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15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16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 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相近区域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 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换,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原有用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确定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 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第19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 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三章 建设
第20条
市、县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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