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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1-1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19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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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全民共同遵守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表彰奖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8条
每年3月为全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9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背叛祖国、出卖国家利益;自觉抵制分裂、丑化祖国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嬉戏、喧闹等,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五)尊崇、学习英雄、烈士;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乘坐电梯时依次排队;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盒(袋)等各种废弃物;
(四)文明有序就医,尊重其他患者隐私,不得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六)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公共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不随意躺卧、污损公共场所座椅等设施;
(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八)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九)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不得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遵守场馆秩序;尊重运动员、裁判员、演职员;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损坏园林、绿地;
(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三)不非法采集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非法挖掘、移植古树名木;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手持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按顺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车辆,按规定避让校车;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配戴安全头盔;
(四)行人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或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七)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八)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车辆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等旅游资源,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二)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等信息;
(三)不得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5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侵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乱停乱放车辆和堆放杂物,不私搭乱建,不挤占公共区域,不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二)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6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路上占道晒粮;
(二)不随意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病死畜禽和垃圾;
(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办理登记、规范注射疫苗,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因特殊需要饲养导盲犬、辅助犬的除外;养犬不得扰民;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携带警犬、导盲犬、辅助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携犬出户时,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产生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8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热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提倡步行、使用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文明过节,红白喜事简办,不索要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9条
公民应当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珍惜粮食,自觉抵制餐饮浪费。
餐饮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菜单,为消费者按需配餐、按量点餐提供便利,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杜绝浪费,提供环保打包等配套服务。
第20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培养优良家风;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睦、幸福、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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