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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12-02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2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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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授权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3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特许经营目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准入政策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4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以下简称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可以不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5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特许经营使用费标准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特许经营使用费应当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范围
第7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开展下列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许经营项目: (一)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 (二)销售商品; (三)租赁设备或者场地; (四)提供住宿、餐饮、游憩导览、解说; (五)经营户外运动项目或者商业拍摄、商业演艺活动等文化体育服务; (六)提供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服务; (七)提供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服务; (八)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九)生产、销售载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标识的产品; (十)其他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
第8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宗教活动、原住居民开展的种养等传统生产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列为特许经营项目。
第9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编制特许经营目录,应当征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原住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拟实行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重大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源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 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
第10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 具备招标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11条
下列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一)利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租赁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三)建设经营性服务设施开展文化体育、生态旅游和体验、森林康养、休闲度假、生态科普、自然教育、旅游运输等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设立独立的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12条
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组合性特许,确定特许经营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13条
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14条
申请开展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特许经营申请材料,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5条
本办法实施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已经实施且属于特许经营目录范围内的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应当退出的经营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设定过渡期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出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16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方式、内容、区域、范围、期限以及资源利用限制性要求; (三)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特许经营使用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 (五)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要求; (六)项目的自然资源保护要求和损害治理; (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方式; (八)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出情形; (九)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相关设施和设备资产处置、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17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要求、建设内容、投资额度、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因素确定。 授予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经营服务设施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10年,原则上不超过20年。需要授予更长特许经营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18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约定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 (一)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从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游憩导览等微利项目的; (二)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合作,从事自然教育等提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成效的活动的; (三)可以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其他情形。 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19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有关管理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景观; (二)超出约定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三)违反国家、行业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公众利益; (四)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或者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供给特许经营者使用的资源资产、设施设备; (五)擅自停业、歇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20条
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向原住居民分享特许经营收益、聘用原住居民等方式,促进居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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