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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6-1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12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18-07-19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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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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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崀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崀山风景名胜区由新宁县境内的八角寨、天生桥、扶夷江、天一巷、辣椒峰、紫霞峒等景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3条
凡与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符合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5条
省、邵阳市及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第6条
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帮助崀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的村、组和村民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
第7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
第8条
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是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9条
崀山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按照规划要求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区。 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各保护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在各保护区边界线设立界址、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址、标牌。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崀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11条
对崀山风景名胜区地貌资源应当制定保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保护丹霞地貌的完整性。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严格控制举行攀岩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或者不在指定地点举行攀岩等活动。
第12条
崀山风景名胜区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措施,做好防火、防病虫害工作,逐年提高森林覆盖率。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采伐林木。对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保护。
第13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水体、水景的保护。对景区内的扶夷江和其他水体,应当及时清理、疏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填、堵、塞或者作其他改变。
第14条
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严格保护崀山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环境。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废水、废气和噪音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随地堆放。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推广使用沼气、电气等清洁能源。
第15条
对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墓葬、历史遗迹等保护对象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标牌,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16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内,禁止设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
第17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除禁止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或者毁损自然景观和古建筑、古墓葬、古碑林、古遗迹等人文景观以及公共设施; (二)开山、采石、采砂、垦荒、烧山、修坟立碑; (三)烧薪炭、烧砖瓦; (四)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从事水上餐饮,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五)在建筑物、岩石、竹木等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乱扔垃圾; (七)猎捕野生动物; (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18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柴、铲草皮、放牧; (二)采集野生药材和幼苗、种子等林副产品; (三)野外生火、烧灰、烧田埂; (四)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擅自张贴广告。
第19条
依法征用、征收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及其他用地,或者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合理安置。 第三章 建设
第20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根据规划建设必要的交通、服务设施及保护设施,逐步改善游览条件。 崀山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开发区;在一级、二级景区内,禁止建设度假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生活区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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