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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6-12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31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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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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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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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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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游览区和风景复育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风景游览区包括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五岳溪景区、水帘洞景区、卧虎潭景区、方广寺景区、芷观溪景区、古镇景区,其中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为核心景区。
风景复育区是指风景名胜区内除风景游览区以外的用于景观恢复和生态培育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单元按照保护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景观单元,景观单元的具体名录由南岳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3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每年向南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5条
省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6条
对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
第7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8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界碑。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南岳衡山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内土地。
第10条
严格保护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历史遗迹。
对南岳大庙等古建筑,应当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外围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制定避雷、防火、防蛀等保护措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者改动。
对禹王碑等碑碣石刻,应当建立档案,设置防护栏和标示牌,
并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11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被保护,开展植树造
林,进行林相改造,并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对方广寺、广济寺、龙池、上封寺等地的原始次生林,应当设置防护栏,禁止除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的其他人员进入。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挂牌保护;对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置防护栏,禁止攀爬、刻划、折采、砍伐。
第12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对水库、古镇溪流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
第13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保护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第14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依法批准。其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项由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一)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二)修缮文物,拓印碑碣、石刻;
(三)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安装广告;
(四)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建护坡、硬化地面或者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采伐、移植、修剪林木,挖掘树桩(根),采集种子、药材等林副产品和动植物标本;
(七)填堵自然水系或者截流取水;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15条
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立造纸、制革、化工、采矿、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及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
(二)储存有毒物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四)开山、采石、开荒、修坟立碑;
(五)采伐、损毁珍稀植物,捕猎野生动物;
(六)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
(七)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损毁标志、公告牌、坐椅、话亭、界碑、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踩踏、攀爬、粘贴、刻划、涂污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十一)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16条
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景观单元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自由放牧;
(二)新建或者扩建除保护性、游览性基础设施以外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已经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南天门牌坊至祝融峰地段范围内通行机动车辆或者从事经营性的餐饮、住宿、娱乐等活动。
第17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整治和拆迁工作:
(一)对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植被和地貌;
(二)对虽经批准,但严重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限期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居住在核心景区道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范围内和景观单元内的村(居)民,应当逐步外迁,并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18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和景区内村(居)民搬迁补偿安置。
第三章 建设
第19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
第20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下列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并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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