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地方法规2020-12-0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2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科技城包括《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南山港、深海科技城、南繁科技城、科教城、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3条
科技城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在科技城开放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先行先试,高水平推进深海科技、南繁科技、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研发、科教研发、遥感等产业发展。
第4条
科技城应当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制度集成创新体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5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城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科技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科技城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行使科技城的社会管理职能,具体范围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6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在科技城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在科技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科技城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7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8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开发运营企业,委托企业负责科技城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参与科技城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科技城管理机构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9条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科技城管理机构行使。 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科技城设立驻城机构。 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城管理机构、驻城机构应当明确在科技城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建立科技城业界共治机制,建设科技城业界共治、社会参与和协商讨论的公共平台。
第11条
三亚市在科技城建立廉政监督机制,依法对科技城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廉政监督。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12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科技城总体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根据科技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经批准后实施。 科技城周边地区相关规划应当与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13条
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严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修复与环境整治,严格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坚持绿色发展。 科技城开发建设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资源,体现自然、传统和现代融合的城市特色风貌。
第14条
科技城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推动产城融合、港城融合、城乡融合与农旅融合发展。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科技城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
第15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城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但土地征收事项除外。 科技城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科技城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科技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科技城可以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土地资源,综合运用规划、地价、容积率、贡献率、奖励等手段,创新土地储备机制。 在科技城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在科技城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科研用地和教育用地。 在科技城依法保障教学、科研、水产育种等项目的海域使用需求。
第17条
在科技城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建的属于科技城管理机构资产的,或者由科技城管理机构统筹建设的产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停车位等物业,可用于科技城的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人才住房等。科技城管理机构统筹上述资产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第18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应当创新科技城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 科技城管理机构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支持境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以及人员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规定参与科技城开发建设。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19条
科技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科技城发展定位,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目录,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在科技城开展符合科技城发展定位、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0条
科技城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港口管理和物流系统建设中的应用,增强港口在科考服务、船舶维修以及基地保障方面的功能,先行先试深海、南繁科研等设备的保税研发、保税维修等业务。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