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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12-01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1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减少 生活垃圾 ,规范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 源头 减量 与分类 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 活动 中产生的 固体 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 固体 废物 。
第3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与分类 管理 的组织、协调、指导 和 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与分类 管理 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区域、建筑施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 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 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 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 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 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 市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 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等 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等社会公益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 生活垃圾管理 法律 法规 、源头 减量 与 分类知识宣传,加强对违反 法律 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7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 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 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 使用 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生产废弃物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9条
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倡导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提倡使用纸质、布质等环保袋。
第10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 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 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 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剩餐打包,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鼓励餐饮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
第11条
鼓励 管理 责任人设置 智能化 收集容器 , 方便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12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引导、督促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13条
生活垃圾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 分类投放 :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 蓝色可 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 红色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 绿色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严禁将厨余垃圾提供给 不具备 收集、运输相应 资质条件 的单位或者个人 ;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 灰色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 者 预约回收。 回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或者联系方式。
第14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 应当 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 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运输 单位 应当 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15条
鼓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优化处理工艺,提高非厨余垃圾自动识别、分拣效率,提升处置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 第三十 六 条 生活 HYPERLINK "http://huanbao.bjx.com.cn/hot/hot_31186.shtml" \t "_blank" \o "垃圾分类处置新闻专题" 垃圾处置 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 应当 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 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 应当 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绿地、单位、社区 绿地 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 。
第17条
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统筹处置和环境补偿 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 六 章 保障措施
第18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安全运行。
第19条
再生资源、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物业服务、酒店、餐饮、快递、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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