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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11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11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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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包括以夫子庙为核心、"十里秦淮"为轴线,以及朝天宫、熙南里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风景名胜区景观、文化、生态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要素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5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色街区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风景名胜区服务标准等规范; (三)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相关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聚焦文化旅游创意和休闲旅游产业,提升风景名胜区业态品质,统筹风景名胜区重点片区的整体保护、有效更新、活化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功能提升; (五)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风景名胜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六)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优化旅游配套服务和改善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标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养、运行和维护; (八)建立风景名胜区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 (九)协调风景名胜区重大活动的属地保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6条
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绿化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经营场所、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商品销售、食品安全、价格、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商业的业态定位、提档升级,支持、推动示范步行街建设发展。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编制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的职责,审批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资源,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内秦淮河水质监测,查处噪声、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风景名胜区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发挥风景名胜区内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和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产品和服务行业标准,通过评奖、认证等方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方式开展志愿服务,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和相关保障措施等内容,挖掘文化内涵,体现历史风貌,彰显景观特色,打造具有鲜明"美丽古都"特征的城市标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10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布局与规划,并明确建设用地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11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夜景照明、旅游交通、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保护风景名胜区总体风貌和景观特色。
第12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城市设计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南京城墙保护规划等已批准的上位规划,发掘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并按照程序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3条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4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滨水河岸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由秦淮区人民政府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中统筹地下管线的空间安排。
第15条
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功能、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禁止建设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达风景名胜区的路标路牌、交通标识和指示系统,保障交通枢纽、地标性商业、文体旅游设施之间交通指示清晰明确。 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风景名胜区交通、停车、游客咨询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布局合理、指向清晰、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引导标识体系。
第17条
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单位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和容貌标准,并定期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因设施管养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管线应当采用隐蔽方式敷设,既有公用设施架空线应当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禁止擅自迁移、改造风景名胜区内的公用设施。确需迁移、改造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8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景区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智慧停车等景区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积极宣传秦淮历史文化,提升游客满意度。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19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重点保护下列风景名胜资源: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的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 (二)秦淮河以及河道两岸风貌; (三)夫子庙、门东三条营、南捕厅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景区内城墙、夫子庙遗迹、瞻园、甘熙宅第、朝天宫、大报恩寺遗址、江南贡院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 (五)古桥梁、驳岸、水埠、古井、古碑刻、古牌坊等建(构)筑物,古树名木; (六)中国古琴艺术·金陵琴派、南京剪纸、秦淮灯会、南京白局、秦淮(夫子庙)传统风味小吃制作技艺、烙画、绳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历史地名、历史掌故、商业老字号;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20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的资金、单位和个人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保护和管理事项: (一)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工作,开办展示场所、传习所、工作坊、大师工作室等; (四)开展传统曲艺、民间手工艺、民俗文化等研究、表演和展示活动; (五)依托风景名胜资源创作文学、影视、音乐、戏曲等文化艺术作品; (六)开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国学馆、科普馆等文化展馆; (七)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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