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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9
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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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区域内的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差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4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活动实施教育督导。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5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或者调整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开展民意调查、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招生报名六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施教区的范围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6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开展入学需求监测预警,定期发布义务教育年度学位盈缺报告。
第7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活动,随机均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考试、评测、面谈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编班的依据或者参考; (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五)违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困境家庭儿童和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工勤、教育辅助服务。 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入学,平等享受免费和资助政策。
第9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计划数作为推荐指标,按照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荐办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校学生不足三百名的,按照三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在校学生在三百名以上不足六百名的,按照六百名以上标准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薄弱以及就餐人数多、寄宿生多的学校应当增加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十倍拨付。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需要,依法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学校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用地,不得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全程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集团化办学、结对共建、组建教育共同体或者学区联盟等联合办学形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统一师资配置、教学管理、考评标准。
第15条
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标准,实行标准班额办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16条
县域义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办学标准,学校之间的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并逐步达到以下水平: (一)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分别达到四点五平方米、五点八平方米以上; (二)小学、初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分别达到七点五平方米、十点二平方米以上; (三)小学、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分别达到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以上; (四)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分别达到二点三间、二点四间以上; (五)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一)组织建设教育管理数据库、资源中心应用系统和智慧教育云服务平台、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化系统; (二)开发覆盖义务教育主要学科重点难点的南通名校课程、名师课堂等教育资源,与学术资源、电子图书等一并植入智慧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缩小城乡学校信息化建设差距; (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通过在线教学、在线培训、网络教研、网络备课等方式,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区域共建共享; (五)有利于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18条
实行以县级为主、市域调剂、动态调整的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教职工编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额的核准与分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每一至二年核定一次; (二)根据教育发展需求,按照规定比例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 (三)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将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统筹分配到学校,并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高级教师岗位的核准与分配,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五)学校应当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 (六)国家和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任何部门、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的,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19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域内公办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以及业绩考核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
第2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教育人才到本地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鼓励本地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乡村定向师范生,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实行五年一个周期并且不少于三百六十个学时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 (三)按照不低于当地教师工资(含绩效工资)的百分之一点五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四)为教师学历提升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五)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其他措施。 公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五安排校内教师培训经费;民办学校应当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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