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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1-27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促进旅游发展应当放大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效应,彰显"世界运河之都""世界美食之都""东亚文化之都"内涵,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标准化发展方向,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基本产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促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相应机构。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促进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业发展和产业融合、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扬州古城、大运河扬州段、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适宜整体保护和利用的旅游资源,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第9条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交通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10条
编制、调整与旅游业发展或者涉及具有明显旅游功能区域相关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市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建立、更新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信息。 旅游资源实行分类保护。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支持有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
第12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以及下列要求: (一)利用江、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利用扬州古城、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隋炀帝陵墓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地域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四)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 依法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支持合理利用荒地、荒滩、工业遗存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宣传,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培植、整合、利用旅游资源,推进产业融合,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综合管理,将扬州全域建设成为完整旅游目的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开发运河、文化、美食、乡村、工业、红色、休闲、会展、夜间等旅游项目和产品,健全旅游项目和产品设计、生产、推广体系。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利用大运河扬州段文化旅游资源,建设大运河文化旅游扬州样板。 鼓励和支持传承运河生态、人文风俗等,挖掘和整合古镇文化、渡口文化、漕(盐)运文化等资源,开发具有运河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汉文化、隋唐文化、明清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 鼓励和支持利用园林文化、盐业(商)文化等人文旅游资源,提升东关街、东圈门、南河下、仁丰里、湾子街、皮市街等街区(巷)和小秦淮河沿岸旅游功能,开发具有古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在旅游景区(点)等融入扬州雕版印刷、扬州剪纸、扬州古琴、扬州古筝、扬州漆器、扬州玉器、扬州刺绣、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开发具有扬州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利用荷文化、邮文化、茶文化、水工文化等旅游资源,开发具有县域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17条
保护、传承扬州炒饭、扬州包子等特色名品制作技艺,鼓励和支持创新、推广扬州美食产品,开发具有扬州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丰富扬州美食内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餐饮类协会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和"世界美食之都"示范店名录。
第18条
鼓励依托特色小镇、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开展乡村旅游,支持旅游风情小镇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新型乡村旅游业态,指导开发建设旅游度假酒店、汽车营地、康养中心、现代农业主题公园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工业旅游,突出扬州工业历史文化底蕴、特色工艺流程展示,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产源头的体验消费需求,开发工业旅游特色项目和产品。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周恩来少年读书处、抗日战争最后一役纪念馆、郭村保卫战纪念馆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发展红色旅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和支持利用名人文化、家训文化等,开发爱国主义和优秀传统文化、国情教育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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