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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1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1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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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3条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4条
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5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分为市、县(市)、乡(镇)三级,市级总体规划可以划分市辖区分区规划单元。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分为特定区域、流域的专项规划和特定领域的专项规划。
第6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7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做好本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第8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9条
本市设立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第10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等空间关联的数据和信息,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
各级(类)国土空间规划报审前应当由各组织编制单位导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规划符合性核查,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各级(类)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11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已经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投诉或者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12条
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有组织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第13条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内容一般包括规划的目标任务、范围期限、功能布局、用地用海结构、分区分类、控制指标、管控引导要求、要素配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留白控制、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及实施措施等,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请审批;其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15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村内公示,报送审批时,应当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第16条
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大专院校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内大型独立厂区总体规划,机场、港区总体规划等具有特殊管理区域特征的规划可以作为详细规划。
第17条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审批;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的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18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塑造山海城空间格局。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城市设计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城市设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9条
本市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机制。
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违反空间用途管制的行为及时予以预警。
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修改、报请审批,并及时更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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