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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4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4
葫芦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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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树立新风正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尚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第10条
公民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 (一) 国家工作人员正心修身、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 (二) 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 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第11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鼓励、支持下列行为: (一)传承中华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
第12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行为: (一)维护粮食安全,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杜绝餐饮浪费,按需用餐点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文明节俭操办婚贺丧祭等事宜。
第13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营销、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不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升放孔明灯、超出高度标准的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不在铁路、电力线路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升放孔明灯、风筝; (六)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七)不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八)维护医疗场所秩序,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九)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暴力、低俗、淫秽、虚假信息,不在网上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干净、整洁; (二)爱护城市园林绿地;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五)个体工商户、露天市场个体经营者和便民网点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摊位、网点)周边清洁;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海洋、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非法买卖、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三)保护海洋资源,不买卖、食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五)不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公用设施; (二)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进行室内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在室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等处为电动车充电; (六)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露台和顶部天台等处违章搭建、种植植物;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 (三)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在合理时间内通过; (五)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 (八)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在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九)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过马路时看手机;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二)不在城市市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主动避让他人; (四)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 (六)其他文明饲养宠物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爱护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遵从景区、景点管理(运营)机构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旅游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不欺诈经营、强制消费。
第20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有序停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共享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及时清理乱停放和重点区域内大面积堆压的车辆。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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