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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30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30
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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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树立社会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推进。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不断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第8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9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10条
在践行家庭美德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塑造家庭成员诚信品质,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五)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
(六)其他践行家庭美德的规定。
第11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右侧通行;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劝酒、不拼酒、不酒后滋事;
(七)不损坏公共设施;
(八)不攀折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
(九)在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十)观影观赛或参加其他公共活动时,不随意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喝倒彩;
(十一)庆典、营销、娱乐、健身,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十二)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十三)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
第12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四)不随意张贴、喷涂、散发广告传单;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七)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规定。
第13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不违规变道、鸣笛、停靠、使用灯光,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车窗抛物、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主动避让消防、救护等救援车辆;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礼让;
(三)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不违规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逆行,不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五)行人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和交通规则,不违规乱穿马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无障碍停车位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八)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整洁,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不得在车行道上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或作出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定。
第14条
在维护社区管理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三)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向室外或楼下抛撒物品;
(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控制装修、装饰及娱乐、锻炼等活动噪声,不干扰他人;
(七)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用牵引带牵领,及时清理粪便;
(八)不私搭灵棚,不吹丧送葬,不焚烧、不抛撒冥纸、冥钞;
(九)其他维护社区管理秩序的规定。
第15条
在维护旅游管理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损害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遵守景区关于拍照摄像的规定;
(四)配合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其他维护旅游管理秩序的规定。
第16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恶意攻击、骚扰他人;
(三)拒绝网络暴力,不侮辱、谩骂他人;
(四)相信历史、敬畏历史,不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和历史人物;
(五)抵制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不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18条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第19条
鼓励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援助、保护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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