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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15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11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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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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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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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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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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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5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6条
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8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9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下的为一般单位用户。
第10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11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12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13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计划。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尚未核定或者备案的,其年度用水总量按照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
第14条
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五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月用水计划申请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申请用水计划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16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核定、备案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17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设计用水量核定。
第18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第19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20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生活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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