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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8-05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5
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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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HYPERLINK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259525&ss_c=ssc.citiao.link" \t "https://baike.sogou.com/_blank" 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3条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分类管理、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4条
生活垃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不同属性、处理方式分为下列类别: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5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加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指导、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不得混合投放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
第8条
本市按照法律规定的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10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收集、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保障等内容。
第11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补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和土地供应计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12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现有住宅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分类收集要求的,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改造或者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第13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的建设,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关闭、迁移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现有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相关手续不完善的,由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14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通过采取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鼓励、督促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生活垃圾的产生。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阶梯式计费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等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15条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一次性杯具,提高 HYPERLINK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2154837&ss_c=ssc.citiao.link" \t "https://baike.sogou.com/_blank" 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提倡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16条
企业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设计方案和材料,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避免过度包装。 电子商务、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循环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快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 HYPERLINK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73129866&ss_c=ssc.citiao.link" \t "https://baike.sogou.com/_blank" 电子运单和可回收环保箱(袋)、 HYPERLINK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61429528&ss_c=ssc.citiao.link" \t "https://baike.sogou.com/_blank" 环保胶带等包装物。
第17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 HYPERLINK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3725796&ss_c=ssc.citiao.link" \t "https://baike.sogou.com/_blank" 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有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宾馆、酒店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消费者主动要求提供的,可以实行付费消费。
第18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等的管理,推行 HYPERLINK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10654544&ss_c=ssc.citiao.link" \t "https://baike.sogou.com/_blank" 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19条
倡导个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 倡导消费者购物时自带购物袋。
第20条
农村村民散居区域的厨余垃圾一般应当就近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回收产品包装物和旧产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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