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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1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16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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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
第3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供应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 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规 划
第7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交通环境、教育资源现状和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8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优先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按照片区统一规划、集中配建。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布局,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
第9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专项规划文本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10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11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12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14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书面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15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先安置后征收,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就近就学后再进行征收。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扩建增容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扩建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第17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按照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可以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18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建 设
第19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20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周边住宅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启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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