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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1-14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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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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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河道整治、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和运输、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因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4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预防、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区域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5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优化产业结构、运输结构、能源结构,加强城乡绿化,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6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砂浆混凝土搅拌、非煤矿山生产环节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能源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治理等活动和已收储土地等地块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公共绿化项目施工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内道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桥梁、水运等工程建设与拆除,公路养护保洁和绿化作业,职责范围内道路上物料运输以及港口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与拆除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12369”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投诉受理快速处置工作机制。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防治措施
第10条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负责和参与作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实施精细化管理,作业场地(所)大气颗粒物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二)从事工程施工、砂浆混凝土搅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采等作业活动,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或者作业前进行润湿处理。
(三)矿山资源开采、工程施工、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活动作业场地(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按行业规范要求硬化地面和运输通道,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入口应当设置清洁设施。
(四)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六)从事土方挖填、土地平整、建筑垃圾清运、建(构)筑物拆除、地面铺装、人工清扫保洁等活动应当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第11条
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12条
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节 工程施工污染防治
第13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14条
从事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河道整治、公路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落实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15条
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信息。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硬质围挡,城区主要干道、景观地带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围挡。
(三)施工现场应当综合采用清洗、清扫、覆盖、绿化、喷淋、喷雾、吸尘、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搅拌并配备、使用防尘除尘装置。
(五)施工现场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六)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当采用专用垃圾道、封闭式容器或者袋装等办法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覆盖。
第16条
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饰工程现场确需切割、钻孔作业的,应当采用湿法作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涂料、油漆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有效遮挡,减少粉尘飞扬。
(三)确需在现场切割配置岩棉、玻璃棉板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材料的,应当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并采用布袋式吸尘器等器具防止碎屑、纤维飘散。
(四)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料,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第17条
城市建成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拆除工序应当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防治措施,严禁冲淋水溢出场外。
(二)在临街和人口密集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
(三)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18条
道路建设工程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路肩、边坡等裸露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进行硬化、绿化或者覆盖防尘材料等。
(二)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施工现场临时交通封闭方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围蔽工作。
(三)工程开挖作业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回填等方式,开挖产生的土石、破碎物以及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硬化等措施。
第三节 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贮存运输污染防治
第19条
砂浆混凝土搅拌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浆混凝土搅拌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二)搅拌主机除与各类材料枰体和除尘设备连接口外,不应有其他出口。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配备使用防滴漏、遗撒装置。
鼓励、支持发展全封闭混凝土、砂浆搅拌。
第20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除应当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物料堆场应当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港口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抑尘控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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