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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法规2019-12-21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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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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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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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防治大气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防治结 合、强 化监管 、 突出 重点的 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资金,明确项目负责人,按期推进完成。
第5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国家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整改工作,确定整改项目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6条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重点治理项目的 , 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治理任务。
第7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 ,由生态环境 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第8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9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 由生态环境 行政 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将其环境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按照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
第10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规定 , 由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11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 由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 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12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 在禁止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并 处 一百 元以上 五百 元以下罚款。
第13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排放机动车,是指污染控制水平低、排放浓度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鼓励提前报废或者限制使用的机动车。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高排放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第14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的 《 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同时废止。
第15条
生态 环境 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的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 公安、 市场监督管理 、住房 和 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农业农村 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协调机制, 协同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16条
市生态环境 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年度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单位名录,纳入市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推进火电、热力、钢铁、水泥、建筑、食品制造、畜禽养殖等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适宜寒冷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项目 研发,推动相关技术攻关 , 引进 和 鼓励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和 装备,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 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第18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形成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19条
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条件,提高监测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装备水平,增强 对大 气环境质量 和大 气污染源的监测能力。
县(市)区 人民政府设置 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并 及时向市生态环境 行政 主管部门传输监测数据。
第20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或者污染物 排放 检测。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进行 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三方检测机构篡改、伪造 检测 数据或出具虚假 检测 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 生态 环境 行政 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 生态 环境 行政 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 检测 服务或 者 政府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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