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11-26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重视办理结果也重视办理过程,做到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
第3条
代表和代表团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以及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适用本条例。
第4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和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进入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等过程中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5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本自治区地方性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6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及代表工作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7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8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进入代表联络站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9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10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第11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也可以视情况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12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或者联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联名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联名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第13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并亲笔签名。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和代表团也可以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14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15条
代表或者代表团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撤回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工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协助代表把好政治关、法律关和质量关。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17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18条
代表和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研究和审核,提出交办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者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等方式交办。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具体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交办工作具体安排抄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集中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
第20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