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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7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7
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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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6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7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靠右上下;
(三)文明使用共享单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共享单车,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应服从现场管理,有序进退场馆,离场时主动清理随身垃圾;
(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艺等聚集性户外活动,应合理选择场地、时间,环境噪声应遵照规定标准,不得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不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不得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七)文明就医,遵守各项诊疗制度和服务规范,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八)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网络赌博、网络色情,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8条
公民应当遵守绿色健康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入厕,不随地便溺,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二)爱护环境和市政公共设施,不破坏花草树木、园林景观、人行步道等公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佩戴口罩;
(四)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主动配合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情况,按规定接受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五)文明用餐,适量点餐,绿色消费,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光盘行动;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不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不在野外违法用火,不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七)婚丧嫁娶不噪声扰民,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文明祭扫,绿色殡葬,不在城区、林区、景区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十)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十一)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十二)保护河湖和生态湿地,保持河湖等水体清洁,不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十三)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标识行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指挥;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三)驾驶机动车不违反规定停车,不占用人行道、盲人通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不乱停乱放;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六)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车辆上下客应当注意安全,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不得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九)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驾驶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或区域内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十一)驾驶车辆行至居民区内、校园周边时,应谨慎鸣笛,主动避让行人;
(十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识行走,及时安全快速通过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鼓励公民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私接管线,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枝,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共绿地;
(三)合理合法使用共有空间,不乱放杂物,不随意张贴小广告,不高空抛物,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不堵塞消防通道、占用消防登高场地;
(四)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装修建材和垃圾,不得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等应按规定停放,电动车充电不得随意接连电线,造成安全隐患。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对公共环境造成影响;
(二)不携带宠物进入医院、学校等禁入的场所和区域;
(三)饲养宠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的呕吐物及粪便。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尊重历史,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得在风景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第14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规占用人行道经营,不私自圈占停车位等公共场地;
(三)保持门前整洁卫生,不随意倾倒餐厨垃圾;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15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文明服务,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16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和红十字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和红十字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鼓励无偿献血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的行为。
第19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红十字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成立志愿服务队伍。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红十字会、残联等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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