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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12-18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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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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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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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3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在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整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所辖住宅小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7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建立高效监督的协调指挥机制,建立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逐步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全覆盖。
第8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9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设定责任区、责任人及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10条
临街建筑物的产权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外墙面及附属设施牢固安全,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
第11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12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13条
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并交由符合要求的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14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处置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15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 (二)硬化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地面,修建洗车平台,清洗驶离工地的车辆; (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装卸物料,篷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采取洒水或者喷湿等措施进行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16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清除冰雪区域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责任区的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17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公园、绿地建设,保持公园、绿地整洁美观。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改变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须经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19条
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的设施,保持各项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20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由城市管理部门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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