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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12-0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1
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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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每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着重对支出预算的总0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施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和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国资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期限,公开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前组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智库、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预算编制的情况。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主体责任,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
(四)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五)重点支出说明和政策依据;
(六)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七)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以及偿还情况,本年度政府债务偿还计划表;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九)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及时印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六)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七)部门预算草案;
(八)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重要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十一)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的安排情况;
(十二)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解读预算草案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回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询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吸纳并及时反馈。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应当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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