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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6-30 · 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30
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7 条
当前版本
2011-12-16
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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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县城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域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管理工作,将县城市容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能力。
第4条
在县城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须经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现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楼房门面装修、做外墙体保温等,应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特点,充分考虑市容要求,在建筑造型、风格、外墙装饰、色彩和景观设计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并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的技术要求。 自治县提倡中低层建筑,限制高层建筑。 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改造和拆除。
第5条
市政、环卫、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及时维修更新,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第6条
在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批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进行建设,禁止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直至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指标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7条
县城扩建时,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实行地下敷设;建成区已有的架空线路设施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8条
县城道路建设与维修改造,相关管线管网配套工程应同步进行、同步完工。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防洪堤等公共场所及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施工时要设立标志灯牌,竣工后7日内恢复原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
第9条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拆改门窗、装修门面的,须事先向自治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改装图纸,经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10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门市门店店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遵循一店一牌,保证亮化、规范、安全、美观的原则。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的位置、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功能。
第11条
对排放生活垃圾和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集贸市场从业者,应当及时清运由自己经营产生的垃圾,或者有偿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 县城人行道的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由所在单位、商户负责清扫。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建筑物等产生建筑废弃物需要外运排放的,应到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排放手续,并签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承诺书,按照承诺清运建筑废弃物。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应采取硬化处理,运输建筑物料车辆上道行驶时,应将车轮泥土冲洗干净,运输松散物料应覆盖防护工布或防护网,防止车辆污染县城道路。
第13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餐饮、刷车、洗浴等行业的业户,必须有相应的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净化设施等。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第14条
县城内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及时清除积雪,并运送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县城人行道的积雪,由所在单位、商户负责清除,并按指定地点进行堆放或清运。
第15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16条
自治县加强养犬行为管理。 县城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种,已经饲养的,必须限期牵离县城。 县城内犬主外出遛犬时,应当佩戴束犬绳或束犬链,束犬绳或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县城外出遛犬时间限于晚上6点至次日早晨8点;公园、休闲广场、绿地、车站、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24小时禁止遛犬。
第17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残土、污水、粪便等。 (二)乱弃动物尸体,在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在门面房前摆放畜头、畜皮等。 (三)在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上摆祭品、送灯、烧香烧纸及焚烧其他祭祀品,出殡吹鼓、撒纸钱等。 (四)擅自采摘园林树木花果,损毁、破坏路树,在建筑物、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拉接架设管线、张贴悬挂宣传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 (五)临街商场、门店或住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展示商品、堆占晾晒物品、搭建设施等。 (六)擅自占用道路及广场公园等公用场所摆摊设点、搭灶生火、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将烧烤店铺排风排烟通道开在人行步道,占道从事铁艺加工、车辆维修和清洗、废品收购、电器修理安装、牌匾和铝塑门窗制作等经营活动。 (七)破坏绿地、绿篱、草坪、花坛等绿化设施,损坏路灯和景观灯饰及其他市政设施、卫生设施等。 (八)横跨街道搭挂标语横(条)幅、搭建拱门。重大活动需搭挂标语横幅、搭建拱门、设置彩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九)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在县城主干路组织站队式、游街式、车载式等发布广告。
第18条
自治县加强县城交通秩序管理,禁止街道乱停乱放机动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县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撤销或涂改停车泊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 县城天华山路(中心路)除公交车外,白天全路段禁止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在其它街路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已 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停车泊位内不得长时间停车,白天停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县城内7时至19时,禁止各类货运汽车、低速车、拖拉机驶入董鄂妃大街(南环路)以北、花脖山路(东环路)以西、阮国长大街(北环路)以南、天桥沟路(西环路)以东的合围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大型客车、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禁止驶入天华山路(中心路)。 未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批准,不得在车行道内擅自销售、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国有空闲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在街道两侧选择适合的路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20条
县城内汽车贸易和二手车经营企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公共场地、待开发地段等作为售卖场地。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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