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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1-15 · 共 7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1-15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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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和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第3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和监管模式,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第4条
片区应当根据自身特色和国家规定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作联动、协同开放,相互促进。
南京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苏州片区重点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连云港片区重点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
第5条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建立容错机制,保护自贸试验区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6条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7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适应开放型经济和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率先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8条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开展评估、考核,发布相关信息。
第9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具体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公共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五)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10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在规划、土地、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12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的合作协调机制,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
第13条
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并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动态调整,方便市场主体查询。
第14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第15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合作,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16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17条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选择省内条件成熟的重点开放平台和地区,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推进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18条
对外商投资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自贸试验区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19条
自贸试验区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引进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加快优势产业集聚。
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20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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