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2-02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2-02
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有情有义、诚实诚信、开明开放、创业创新的徐州精神,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倡导、鼓励、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
第9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适量点餐、取餐,饮酒、劝酒适度,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四)外出旅行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五)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共空间秩序,爱护公共环境; (六)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 (七)树立良好家风,勤俭持家、敬老爱幼,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 (八)摒弃陈规陋习,抵制攀比之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事宜; (九)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第10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经营服务者设置的引导标识,依次排队; (二)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三)经营活动避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注重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实施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爱护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带、车位等公共设施,不乱拉绳晾晒; (三)按车位停放车辆,为他人预留空间,不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不设置地桩、地锁毁坏车位或者摆放物品圈占车位; (四)装饰装修时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避免或者减轻对他人生活的干扰; (五)利用合法、安全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婚礼喜庆活动遵守城市市容和交通管理等规定,禁止从事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益的行为; (二)丧事祭奠活动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禁止进行淫秽、色情表演;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遵守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不妨碍他人生活,不遗弃宠物,养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排泄物; (五)依法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法宗教及其他低俗活动; (七)不酗酒滋事; (八)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九)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抢座、霸座,不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使用灯光,不加塞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以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主动礼让行人,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时主动让行; (四)步行时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操作电子设备,不嬉戏打闹; (五)不擅自设置、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不在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地桩、接坡等障碍物;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不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不攀花折枝; (四)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寻衅滋事、聚众闹事。
第18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
第19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不得价格欺诈; (三)不得强迫交易; (四)不得制假,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六)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 (七)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