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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9-25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5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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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和稳定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4条
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6条
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协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区商务部门反馈。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反馈。
第7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扩大开放
第8条
本市强化开放枢纽门户功能,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实施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推进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开放。
第9条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的部署,推动落实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投资、资产管理、信用评级等金融领域率先开放,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医疗、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等领域扩大开放,并主动争取国家其他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第10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根据国家部署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承担开放压力测试任务,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有关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本市可以在自贸试验区以外更大地域范围内适用,但国家明确仅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除外。
第11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战略、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外开放度要求高的重点领域,开展差异化探索,实施更加开放的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推动实现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打造更加具有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第12条
本市根据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依托长三角区域工作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重点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提升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对外开放整体水平。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和平台,探索形成创新发展制度优势,增强开放联动效应,引导外商投资产业合理布局。推动完善统一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目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和办理模式统一。建立统一的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和服务制度。 进一步强化虹桥商务区联通国际功能,聚焦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化与长三角的协同联动,打造虹桥国际开放枢纽。
第13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对扩大开放的溢出效应,发挥进口博览会国际采购平台、投资促进平台、人文交流平台、开放合作平台作用,强化对进口博览会参展商对接服务,策划和开展贸易投资配套活动,推动进口博览会与投资促进活动协调联动。
第14条
对扩大开放领域需要国家层面立法保障的,本市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建议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部门规章等进行调整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已对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适用,除同时明确须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外,本市应当即时贯彻落实。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促进服务。
第16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归集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发布行业动态、投资促进项目信息等,线上线下联动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服务。 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应当逐步拓展多语种信息服务。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推介、区域推介、专题推介、集中签约等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活动。 市外商投资促进机构应当宣传上海投资环境,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接受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咨询,指导各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虹桥商务区等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支持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在境内外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推动投资促进与会展、文化、科技、体育、旅游等大型国际活动联动,拓展引资渠道,提升引资质量。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第18条
本市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市商务部门、市外商投资促进机构等应当加强与境外驻沪投资促进机构等的联系,建立投资促进合作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在境外设立投资促进机构,推动完善海外投资促进网络。 本市在境外设立的投资促进机构应当加强与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园区的对接,加强与本市企业海外办事机构的联动,共同做好项目引进等服务工作。
第19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指引,以中英文等语种公布,并及时更新。区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外商投资指引。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本区域经济社会基本情况、重点区域、优势领域等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促进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
第20条
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的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手续,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外国投资者投资市、区重点发展领域内的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等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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