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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9-25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9-2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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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3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5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6条
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应当贯彻落实好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7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十人,并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驻会成员人数。
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由其他各专门委员会驻会成员兼任的成员。
第8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进行增补。
第9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缺位或者因为健康情况等不能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该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临时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10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综合性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性办事机构,配备立法等专业工作力量。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11条
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第12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按照规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13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年度监督事项的建议;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询问等工作,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跟踪监督。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相关质询案的答复,并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14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情况及其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和编制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开展监督调研,提出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初步方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
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及审计整改等工作,对本委员会相关的部门或领域的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的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及绩效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
第15条
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16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完善征求代表意见等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为代表提出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开展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跟踪督办。
第17条
专门委员会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18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来沪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调查研究等工作。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协同。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联动,形成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合力。
第19条
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工作;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20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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