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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1-02-02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2-02
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传承地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江南水乡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焦溪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古镇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溪古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古镇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古镇保护工作。 天宁区人民政府负责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古镇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5条
市、天宁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溪古镇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焦溪古镇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古镇保护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执行焦溪古镇保护规划; (二)建立古镇保护对象档案; (三)组织实施古镇维护修缮计划; (四)建立古镇保护监测系统; (五)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古镇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河道管护、古镇容貌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七)开展古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引导支持古镇当地居民、民间组织等参与古镇保护; (九)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规定的行为; (十)受理对违反古镇保护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一)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7条
焦溪古镇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当地村(居)民遵守古镇保护规定,参与古镇保护。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公益性宣传教育等方式参与焦溪古镇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8条
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9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南街、南下塘等历史街巷; (二)龙溪河等历史河道; (三)以鹤山为主的自然山水格局和环境;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传统桥梁、廊棚、驳岸、码头、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 (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七)民风民俗、民间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历史地名、方言、俚语、老字号、谱牒文化、原住民生活状态; (九)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构成要素。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对前款保护对象建立档案,并对保护对象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对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可以通过在原址设立标识等方式保留历史信息。
第10条
焦溪古镇的保护范围依法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应当符合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即遗产核心区,是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即遗产缓冲区,是焦溪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焦溪古镇的主要出入口设立标示图,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标志牌,标识保护范围。
第11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重点保护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水系、建筑群体组合、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构成要素; (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对建(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与古镇格局风貌保持一致; (四)对影响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
第12条
焦溪古镇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延续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历史风貌特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制、空间尺度等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古镇保护规划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13条
焦溪古镇保护范围临近的自然山体应当严格保护,禁止开山采石、毁坏绿化。
第14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焦溪古镇的水系保护,合理疏浚、恢复重要历史河道,逐步贯通内外水系,持续改善水质。
第15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垦河道;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门窗、装饰构件等;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六)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十)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十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吊挂、晾晒、堆放物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16条
焦溪古镇遗产核心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古镇保护机构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木结构房屋、电气线路、炉灶等防火改造,设立微型消防站,推广运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和先进电气防火保护技术等。 鼓励焦溪古镇所在地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组建志愿消防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17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招牌、广告设施、霓虹灯,安装空调、太阳能设备、遮雨棚等,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前款设施设备的设置导则。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导则进行设置,古镇保护机构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章 维护与修缮
第18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组织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古镇容貌。
第19条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展维护修缮活动,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可移动文物的维护修缮,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修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传统驳岸、桥梁、水埠、码头、道路,应当采用原工艺、原材料,延续传统风貌。无法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修缮的,应当标注或者记录修缮信息。
第20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和古镇保护机构依法明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其保护责任和相应的权益。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及时修缮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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