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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2020-11-29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共 29 条
当前版本
1999-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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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 (以下简称大陆)的 投资。
第3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4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5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6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7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8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9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10条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
第11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12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13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14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15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6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17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18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19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20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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