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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旅游条例地方法规2020-01-22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1-22
大同市旅游条例
当前版本
2004-09-25
大同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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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合理开发、永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倡导健康、文明、环保、诚信、安全的旅游方式 。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旅游强市;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6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监督作用,依法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区特点,编制本行政区的旅游发展规划。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景区规划,统筹安排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事项,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合理安排服务旅游的公交客运线路。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资金,用于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及信息化建设、宣传推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依法申报上市、发行债券,面向资本市场融资。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第10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注重突出本市地方特色,支持投资者培育新型旅游业态,开发具有创新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本地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单位和个人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文化演出,开发旅游文化精品剧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大同历史传说、名人轶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服务质量。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依法从事餐饮、民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俗特点、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品牌化。
第三章 旅游消费和经营
第14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依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15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16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二)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四)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六)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17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其安全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利用废弃矿山、工厂等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第18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19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租用具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客运工具。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乘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违反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搭载包车旅游者之外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客。
第20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介绍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但不得捆绑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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