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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地方法规2020-11-27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7
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提升县域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2条
本省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过程中的整合优化、服务提升、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3条
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医联动、因地制宜和公益性原则 。
第4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含撤并乡镇后保留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县级医疗集团。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建设,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县级医疗集团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县级医疗集团的医疗服务合作 。
第5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市三级医院,对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县级医疗集团进行托管,派驻管理团队和专家团队,提升县级医疗集团的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 。
第6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级医疗集团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保留法人资格、原有名称 。
第7条
县级医疗集团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人员、资金、绩效、业务、药械等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行使管理自主权 。
第 三章 服务提升
第8条
城市三级医院应当采取组建医联体、人才共享、技术支持、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县级医疗集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省级专科联盟应当以分级诊疗病种诊治和县域医学中心、医疗救治中心建设等为重点,采取专科共建、手术示教、业务培训等措施,带动县级医疗集团提升服务能力 。
第9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制定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完善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向外转诊规范,建立双向转诊平台,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化转诊服务流程 。
第10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根据本县域的城乡疾病谱,加强对基层群众的健康教育和慢性病早期干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制定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指南,建立慢性病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提供筛查、诊断、转诊、随访的连续服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为基层群众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育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
第11条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细化签约服务内容,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服务。
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出诊、设立家庭病床等居家医疗卫生服务 。
第12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组织县级医院专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能力,为基层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县级医疗集团在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家门诊、住院病区。
鼓励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将部分专家门诊、住院床位、检验检查号源下放到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第13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加强偏远乡镇卫生院急救服务体系建设,配备必要急救设施,提高偏远地区急救服务能力 。
第14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依托县级医院或者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
第15条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每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指导或者技术培训。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享受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
第16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加强内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提高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信息化水平。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推进智慧医疗建设,开展远程专家门诊、远程专家会诊、远程紧急会诊等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开展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咨询等在线服务 。
第 四章 支持保障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县域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 。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的指导、督查、考核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的有关工作 。
第 二章 整合优化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县域医疗卫生队伍,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 。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模式,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县级医疗集团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提高县域重大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域内疾病预防控制业务管理工作,并按照医防融合有关要求,做好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指导、培训、业务管理以及评估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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