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1-30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1-3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当前版本
1994-03-0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11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15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6条
主席团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不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