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8-27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27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利用、生产、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应当按照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科技支撑、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保护与发展规划,促进甘南牦牛藏羊产业有序发展。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经费应当用于保种场、保护区建设、良种补贴、品种改良及品牌创建、市场培育等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项目立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支持。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和培养畜牧兽医人才,开展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知识宣传,提供畜牧兽医技术与信息服务。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种畜生产、经营、引进、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学技术、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8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以县(市)人民政府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开展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繁育推广、种畜生产管理和推进甘南牦牛藏羊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品种资源保护
第9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子、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划定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名称、范围、性质和保种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
建立动态保护机制,定期评估保护成效并作为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调整的依据。
第11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设立保护标识。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制度,建立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资源档案等工作。
第13条
自治州、县(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14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应当执行保种规划,建立一定规模数量的核心群,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护的基本信息。
第15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内应当开展本品种选育。为提高品种质量,需引进种畜的,应当经自治州畜牧技术推广机构鉴定,达到甘南牦牛藏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甘肃省地方标准一级以上的方可引进。
保种场、保护区内不得引进其它品种种牛、种羊。
第16条
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应当根据保种规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材料,并对保存的品种资源材料进行备份。
第17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
享受州级和县(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在更新、调整、处理受保护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时,应当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8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甘南牦牛藏羊种畜等级认定,应当由自治州、县(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依据甘南牦牛、藏羊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认定,并建立健全种畜质量安全认证可追溯体系。
选育推广和经营管理
第19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甘南牦牛藏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甘肃省地方标准,确定选育方向和制定选育规划。
第2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根据选育规划将选育的优良种畜向周边地区推广。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