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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地方法规2020-12-01 ·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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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 服务 能力和水平,健全医疗急救体系,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公 民 生命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
医疗急救服务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 统一调度、救急就近、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第5条
市 、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应急、体育、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急救 服务 相关工作。
第6条
本市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 120 ” 。每年1月20日为本市医疗急救宣传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 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 医疗急救培训 ,普及急救知识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扶持、委托、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急救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支持医疗急救事业。
第8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本市 支持 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支持 医疗急救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 建设
第10条
本市医疗急救体系包括:
(一)急救中心;
(二)急救网络医院;
(三)急救站;
(四)其他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等其他负有医疗保障责任的机构;
(六)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 推动 多方位、立体化医疗急救 体系建设 。
第11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 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至少设置一个具有标准化洗消功能的县级急救中心(站)。
县级急救中心(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急救服务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统一指挥调度。
第12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医院专科情况等 确 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其 职责 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登记。
第13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 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 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14条
市急救中心 应当 履行下列 医疗急救 职责: (一)负责本市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承担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 承担传染性疾病、特殊性疾病的转送任务;
(五)招募、培训医疗急救志愿者; ( 六 ) 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专业人员、急救辅助人员的培训以及考核;
( 七 ) 负责对社会公众开展 急救技能培训和知识的宣传普及; ( 八 ) 负责医疗急救信息登记、汇总、保管和上报;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急救网络医院 应当 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行每天 二十四 小时应诊;
(二)实施医疗急救;
(三)承担市急救中心指派的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登记、管理和报告医疗急救信息;
(五) 支持社会急救公益性服务;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 有义务 拨打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 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第17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医疗急救能力。
第18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 、 普及医疗急救知识 、 辅助医疗急救等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保险等条件和保障。
第19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有关单位在 机场、地铁车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器械。
前款规定以外的 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景区、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器械和药品, 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 设备的使用与医疗急救 知识 和 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第三章 服务 管理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120 ”“110”“122”“119”“ 12345 ”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急救联动机制。
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 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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