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1-25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1-25
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代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修复、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其中文物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代县人民政府负责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修复、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代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文旅、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代县有关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统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修复、利用和监督管理提出咨询意见,参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论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调整、职责和议事规则由代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6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9条
对保护代县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代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11条
编制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与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突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格局,体现边塞文化特色,加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的保护管理,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12条
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环境协调区。
第13条
编制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
第14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录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等。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界限、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并向社会公布。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一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15条
在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在核发前,应当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第16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核心保护范围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式样及色彩等,并与整体风貌相互协调。
现有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迁移。
第17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和色彩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18条
环境协调区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格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文化传统、建筑工艺特色。
第19条
在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构)筑物中的古门、古窗、古牌匾、古照壁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侵占或者损坏古树名木、古井、古牌坊、古亭、古碑、古巷道、道路;
(五)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商铺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以及改变院落格局、结构;
(六)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传统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七)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所有人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代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