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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地方法规2020-12-01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9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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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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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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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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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有效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5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教育、文化和旅游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保护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维护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9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10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提出雷电灾害防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1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第1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防雷管理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1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防雷管理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15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16条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本条例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第17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雷电灾害防御技术。
第19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时效性。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
第20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发生的频次,划分风险等级区域,并加强对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御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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