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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12-14 ·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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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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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3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与城乡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与人员配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督促辖区内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5条
县 ( 区 )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模式,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6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组织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效率。
第9条
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农村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10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按照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
第11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 已经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门回收。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 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危险废物收运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应当安排在夜间运输。
第12条
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场所 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 ( 居 ) 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13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 照 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作业车辆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不得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五) 建立 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管理 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六)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 理 设施;
(七)不得拒收应当收运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14条
生活垃圾 分类 收集、运输、 处理 单位,不得擅自停止 分类 收集、运输、 处理 活动。
因突发事由、设施检修、调整等暂停处理或者许可限期内需要终止分类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正常进行。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1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罚款:
( 一 ) 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或者未 公告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的 ;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三) 未能尽到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职责,致使本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工作严重混乱 的 ;
( 四 ) 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 五 ) 法律、法规对 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的 收集、运输 有资质要求,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移交给没有 相应 资质的收运单位 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20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 处理 以及 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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