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8-26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26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1-03-30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镇,促进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县城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包括对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场和交通秩序等的管理。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职能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理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县县城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及公共照明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县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辖区内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0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用途。
第11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
第12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除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外,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13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14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实施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人防、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15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工经验线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审查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程序报请验收。
第16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处理好给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擅自扩大建筑规模,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第17条
禁止在城镇河道行洪规划区、防洪堤规划区和县城穿城渠道上修建影响行洪、防洪、通水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18条
城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商业服务摊点、货棚、售货亭、书报电话亭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批准之日起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
城镇公共环境卫生的垃圾清扫、清运及无害化处理,可以实行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第20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保持完好、整洁。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