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3-15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3-27
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查看此版本
2021-03-15
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3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4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5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区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7条
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
第8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预选结果确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按照规定的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9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10条
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和街道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其职责由区选举委员会确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工作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兼任。
第11条
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文件; (二)办理选民登记,分发选民证; (三)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培训监票员、计票员和选举工作人员; (六)组织选民投票,报告选举结果。
第12条
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组选民推选,负责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
第13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应当主动与有关选举机构联系有关选举事宜,设专人配合选举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14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15条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6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7条
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和市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区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乡、民族乡、镇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别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18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应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19条
选举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和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分别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20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划为单一选区;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居民组织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村民组织与邻近的村民组织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划为混合选区。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