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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07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7
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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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包括七星岩景区和鼎湖山景区,七星岩景区主要由五湖、六岗、七岩、八洞等景点组成。五湖是指中心湖、波海湖、青莲湖、仙女湖、里湖,六岗是指犀牛岗、狮岗、象岗、万松岗、蕉园岗和榄岗,七岩是指阆风岩、玉屏岩、石室岩、天柱岩、蟾蜍岩、仙掌岩、阿坡岩,八洞是指石室洞、钟鼓洞、碧霞洞、鹿骨洞、双源洞、宝光洞、煀人洞和出米洞。 七星岩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七星岩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协调好城市建设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 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七星岩景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编制和参与实施星湖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景区内文物、历史建筑、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景区基础及配套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景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景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景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负责协调、处理景区与有关单位、居民的关系; (九)负责景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利用; (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七星岩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七星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七星岩景区周边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景区的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将保护景区周边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等内容列入居民公约,予以规范。
第8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七星岩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开展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七星岩景区的义务,有权依法举报破坏、影响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对破坏、影响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法反馈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9条
在七星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报批、修改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是七星岩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11条
编制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山、湖、城、江"共生互融的城市山水格局,严格保护各景观节点,构筑特色景观视线通廊,控制自然山体景观面,协调城景结合地带,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保护七星岩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七星岩景区周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第12条
七星岩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禁止违反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七星岩景区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第13条
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整体风貌。
第14条
在景区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和安全警戒线、标识,尽量选用低噪声低排放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动植物、水体和游览安全,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三章 保 护
第15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七星岩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第16条
七星岩景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端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业主湖长,负责景区内湖泊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落实各级湖长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七星岩景区湖泊水质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引水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持续改进景区湖泊水质。 七星岩景区实行雨污分流全覆盖。在七星岩景区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七星岩景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星岩景区内不得进行经营性养殖水生动物。
第18条
七星岩景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景区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理、打捞湖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19条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湿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地貌,保护、修复和改善景区内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景区湿地栖息鸟类的动态监测,及时排除威胁鸟类生存的危险因素。
第20条
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合理利用,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原则。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七星岩景区内的文物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字、图纸和声像档案。探索建立文物保护数字管理系统,采取"一物一策"的方式科学、合理保护、管理文物。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七星岩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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