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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21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21
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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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村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国土空间规划范围的村寨除外。 法律、法规对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科学管理、规划先行的基本原则。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和领导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依法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村寨规划
第7条
村寨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寨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村寨规划的需要,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加强指导。 跨乡级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行政村聚居,需要统一编制村寨规划的,由相关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8条
编制村寨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安排农村村民建房、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注重村寨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三)对村寨范围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实现村寨与山、水、林、田、湖、草的有机融合; (四)不得突破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村寨建设用地控制边界。 有条件的村寨,在编制规划或者建设时,应当实行人畜分离,改善人居环境。
第9条
村寨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10条
村寨规划草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批准的村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11条
经批准的村寨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村寨建设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统筹县级、乡级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明确土地利用区和土地用途,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用地需求。
第13条
村寨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无主宅基地、村寨内空闲地,充分利用荒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不得擅自调换宅基地建房。
第14条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其建(构)筑物。 鼓励进城落户、就业且有产权房居住的原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
第15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退旧批新的原则。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已达法定婚龄或者依法登记结婚的成年子女,并且没有房子居住,符合立户条件的; (三)因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的; (四)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气候条件恶劣等情形,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原有宅基地因国家重大项目或者基础设施建设征用或者征收,需要搬迁安置的; (六)退回旧宅基地后,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的; (七)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16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经7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不符合村寨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宅基地用地标准规定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将农用地作为宅基地使用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又提出宅基地申请的; (五)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还协议的; (六)在确定搬迁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七)所申请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情形的。
第18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连片整治宅基地等方式,集中建设农村公寓、住宅小区以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
第19条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城市建设规划区外的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每户农村村民新建或者改扩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一楼不得超过4米,二、三楼层高不得超过3米。 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旅游村寨等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面积,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适度放宽,但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第20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风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具有安顺特色的建筑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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